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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7-1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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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营业执照副本、(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登记证(外企适用)复印件(盖章)

    02、本年度(1-12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盖章)

    03、上年度审计报告(年审适用)、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04、地税综合申报表(1-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12月)复印件(盖章)

    05、元月份各税电子回单(盖章)

    06、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4个季度)复印件(盖章)

    07、总账、明细账(包括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

    08、现金盘点表、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盖章)

    09、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及折旧计提明细表(盖章)

    10、享受优惠政策的税务机关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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