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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报告公示通知
信息内容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需要公示企业提供以下文件:
1、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2、 上一年度12月底财务报表一份;
3、 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
4、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服务地址:上海黄浦区广东路500号7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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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沈小姐
上海衡安企业登记服务代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