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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并不等于不缴。实施认缴制后,股东也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时间缴纳出资。同时,《公司法》虽然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行规定了部分行业的最低限额,比如房地产开发,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要求,必须有100万以上的注册资本。从事这些行业的公司注册资本必须符合规定。另外,注册资本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公司的资产状况和承担责任能力。特别是在公司成立之初,股东出资是公司的全部财产,其缴付的出资应当能够承担公司成立和启动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费用。因此建议股东理性对待注册资本认缴制,合理确定注册资本。
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据了解,此次修法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障。下一步,工商总局将研究并提出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同时积极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并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